(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954号原告:王某,住广州市越秀区。被告:尚某,住广州市荔湾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以被告未出庭参加诉讼,案件判决后还要公告,为尽快达到与被告离婚的目的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付),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卢继忠人民陪审员 孙佑文人民陪审员 蔚 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文蓓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