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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954号原告:王某,住广州市越秀区。被告:尚某,住广州市荔湾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以被告未出庭参加诉讼,案件判决后还要公告,为尽快达到与被告离婚的目的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付),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卢继忠人民陪审员  孙佑文人民陪审员  蔚 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文蓓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