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4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晏思淑与吕某某,吕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思淑,吕某某,吕林,刘绍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4962号原告晏思淑,女,196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蒋能友,重庆市涪陵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某某,女,201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学龄前儿童,住重庆市涪陵区。法定代理人秦瑞莲(系被告吕某某之母),女,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韩伟,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林,男,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刘绍珍,女,193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晏思淑诉被告吕某某、吕林、刘绍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晏思淑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晏思淑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自己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思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晏思淑负担。审判员 陈基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