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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中法行终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吴其锋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行终字第7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吴其锋,男,汉族,住肇庆市大旺综合经济开发区。公民身份号码:×××4714。上诉人吴其锋因诉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群工作部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2015)肇四法立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吴其锋因不服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群工作部依据《信访条例》对其作出的《信访事项不再受理通知书》,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第二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吴其锋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吴其锋的起诉,应不予立案。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吴其锋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启智代理审判员  陈卓杰代理审判员  叶志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钟 蔚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