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辖终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杭州创平拆房有限公司与杭州华磊建设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华磊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创平拆房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辖终字第9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华磊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连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创平拆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龙山。上诉人杭州华磊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磊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杭州创平拆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2015)杭桐民初字第10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对事实部分进行重新认定,并将案件依法移送。本院经审查认为:创平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华磊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中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条款中“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案涉工程的所在地位于浙江省桐庐县,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华磊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瞿 静审判员 张一文审判员 盛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英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