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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申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姚立科、刘敬德与姚立科、刘敬德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姚立科,刘敬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申字第4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姚立科,居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敬德,居民。再审申请人姚立科因与被申请人刘敬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邑县人民法院(2013)平商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3)临商终字第1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姚立科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胡 才审判员 李允岭审判员 王信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传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