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海法保字第00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肖静与南京连润运输贸易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保字第00377号申请人:肖静。被申请人:南京连润运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新华路391号2楼。法定代表人:卜树东,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郑洪魁,江苏盛律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肖静与被申请人南京连润运输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润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肖静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连润公司所属的“连润158”轮并责令被申请人连润公司提供人民币39055元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肖静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肖静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查封被申请人南京连润运输贸易有限公司所属的“连润158”轮;三、责令被申请人南京连润运输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人民币39055元的担保。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本院申请继续保全,逾期不申请则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杨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王培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