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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2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马国锋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国锋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2788号罪犯马国锋,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四会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本院于2007年11月6日作出(2007)肇刑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国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413914.35元。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于2008年5月29日以(2008)粤高法刑一复字第41号裁定,核准判处罪犯马国锋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马国锋死缓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8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2月1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32年7月3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马国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6月25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国锋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30次;2013年3月获得表扬;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记功;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国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提供了困难证明证实其无能力履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综合该犯的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国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31年1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颜审 判 员  苏文华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