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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民初字第2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李金雷与蒋菊娣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雷,蒋菊娣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2299号原告李金雷,男,1983年6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告蒋菊娣,女,出生年月、民族、职业等不详,住大武口区。本院在原告李金雷与被告蒋菊娣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以被告蒋菊娣无法送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4元,减半收取67元,由原告李金雷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昕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