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民申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黄道英、赖韵旨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道英,赖韵旨,王玉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民申字第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黄道英。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赖韵旨。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玉山。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黄道英因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赖韵旨、(原审被告)王玉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丽莲商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黄道英申请再审称:2012年8月23日,结算清单中载明的被申请人王玉山欠被申请人赖韵旨的借款人民币200000元,被申请人王玉山已于2012年8月底还清,这有被申请人赖韵旨在原审开庭时的自述可证。本案的标的实质上已还清。即使没有归还,再审申请人也无需承担连带归还人民币200000元的责任。首先,再审申请人是被迫在结算清单上签字;另外,再审申请人的担保是有条件的,若出国就不需承担担保责任,再审申请人确于2012年10月27日出国,2013年2月2日回国,2014年3月7日出国,2015年2月13日回国。按照结算清单上的约定,若再审申请人出国,则还款一事由王东海连带担保。因此,担保人应是王东海,而不是再审申请人;再是,被申请人王玉山在借款时已将已有的丰田汽车作价人民币150000元存放在被申请人赖韵旨处,由其保管和处置,所得款项先偿还。因此,相减之后,本案的担保责任不是200000元,而是50000元。本案程序可能违法,向被申请人王玉山发送副本材料的时间是2013年4月9日,同月4月12日即发布公告,在这么短的时间要完成投寄、无法送达的回执,似乎不太可能,这既剥夺了申请人的答辩及有关证据的质证权,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等。综上,再审申请人请求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四)项规定,撤销(2013)丽莲商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第二条,另作出驳回对被申请人赖韵旨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赖韵旨、王玉山未提交意见。本院认为:原判决于2013年10月8日生效,申请人的申诉时间已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在原审中再审申请人已签收了起诉书副本等应诉材料以及判决书,被申请人王玉山因送达邮件退回后以公告形式送达,原审送达程序合法。再审申请人对结算清单上以担保人的名义签字无异议,结算单上虽注明若再审申请人出国,则还款一事由王东海连带担保,但未约定只要出国就可免除承担担保责任。再审申请人提出的被迫担保、借款涉及虚假诉讼、送达程序违法等理由,均未提供直接证据予以证实。综上,再审申请人黄道英的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黄道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龚连友审 判 员 王君相人民陪审员 张 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胡静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