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执字第00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徐敏与安徽冠林楼宇监控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敏,安徽冠林楼宇监控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蜀执字第00581号申请执行人:徐敏,女,汉族,1986年8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被执行人:安徽冠林楼宇监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9509609-2。法定代表人:董宇光,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徐敏与安徽冠林楼宇监控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徐敏与被执行人安徽冠林楼宇监控工程有限公司已协商解决本案,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5)蜀民一初字第003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吴成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红莉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