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邻水民初字第1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林小强诉被告熊惠、吴艳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小强,熊惠,吴艳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初字第1795号原告林小强,男,汉族。被告熊惠,男,汉族。被告吴艳娟,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小强诉被告熊惠、吴艳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小强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小强撤回对被告熊惠、吴艳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林小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熊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