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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什邡民初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曾令燕诉蒋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什邡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令燕,蒋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什邡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什邡民初字第967号原告:曾令燕。委托代理人:黄兰,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蒋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什邡市支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方亭镇亭江东路109号2幢2楼。负责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令燕诉被告蒋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什邡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令燕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蒋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什邡市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令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90元,由原告曾令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雪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丽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