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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杨容芳与陈远平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容芳,陈远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582号申请执行人杨容芳。被执行人陈远平。本院在执行杨容芳申请执行陈远平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法执行。本案拟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民二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然审判员 覃孟孚审判员 刘 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青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