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商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张德福与辛德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福,辛德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商初字第605号原告:张德福,男,汉族,农民,住龙口市。委托代理人:淳于艳芳,龙口市诸由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辛德刚,男,汉族,农民,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福诉被告辛德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诉权的民事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德福撤回对被告辛德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4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发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毛建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