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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昌中刑终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黄某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刑终字第00205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因涉嫌犯盗窃罪,2015年1月22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枝江市看守所。枝江市人民法院审理枝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2015)鄂枝江刑初字第0009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黄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黄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黄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某撤回上诉。枝江市人民法院(2015)鄂枝江刑初字第0009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陈晓明审判员曹萍审判员郑学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董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