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州民初字第2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彭州市骏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杨静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州市骏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杨静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2789号原告彭州市骏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205510-0,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致和镇牡丹大道420号E区。法定代表人杨梅,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凯,四川中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静,男,1982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蓬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州市骏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静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州市骏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州市骏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系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本案的原、被告均没有违反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州市骏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钟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