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255号原告林某某,女。委托代理人余长国,南江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受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林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先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