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崔岩与张卓、葛文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岩,张卓,葛文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34号原告:崔岩,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张卓,女,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葛文涛,男,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受理原告崔岩与被告张卓、葛文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复代理审判员 李德保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丁文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