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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胜执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四川川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川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胜执字第376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川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圣谕亭巷**号附**号。法定代表人李玉淼,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九龙坡区白市镇中心街*****号。法定代表人牟正发,该公司经理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武胜民初字第29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存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310009001902214XXXX帐户上的存款194249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左松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举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