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4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李玲玲与徐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玲玲,徐海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4905号原告李玲玲,女,1985年10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15043019851026214X,汉族,农民,住敖汉旗四道湾子镇四德堂村南组。被告徐海洋,男,28岁,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萨力巴乡老牛曹沟村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玲玲诉被告徐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玲玲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玲玲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玲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2元减半收取21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广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鸿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