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与被告郭某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郭某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463号原告:张某甲,男。原告:张某乙,男。原告:张某丙,男。原告:张某丁,女。原告:张某戊,女。原告:张某,女。委托代理人:贺有贵,崇礼县崇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郭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与被告郭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已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共同承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凤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