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执字第1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万炼才与杨晓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炼才,杨晓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1144号申请人执行人万炼才,女,1974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被执行人杨晓凡,女,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申请执行人万炼才与被执行人杨晓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涟民二初字第19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杨晓凡应偿还万炼才借款本金100000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250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2570元。但被执行人杨晓凡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晓凡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洪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 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