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河商初字第1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山东天元模板有限公司与匡新征等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天元模板有限公司,青岛大牌工贸有限公司,匡新征,李宗君,青岛纵贯线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商初字第1540号原告山东天元模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桂金,董事长。被告青岛大牌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匡新征,董事长。被告匡新征,男,1978年9月20日生,汉族,个体私营业主,胶州市人。被告李宗君,女,1979年8月5日生,汉族,职工,胶州市人。被告青岛纵贯线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仁,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天元模板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大牌工贸有限公司、匡新征、李宗君、青岛纵贯线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天元模板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天元模板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天元模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山东天元模板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洪波审 判 员  咸彦江人民陪审员  刘 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房美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