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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喻理明与李川华、XX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710号原告喻理明。委托代理人陈玉芳、闫金星,均系湖北大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川华。被告XX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原告喻理明诉被告李川华、XX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罗猛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喻理明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喻理明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理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4元,由原告喻理明负担。审判员罗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陈力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