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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调确字第13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夏X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调确字第13687号申请人夏X,女,1946年7月28日出生。申请人吴X1,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申请人吴X2,女,1974年7月7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夏X、吴X1、吴X2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案依法适用特别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谢恩琦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夏X、吴X1、吴X2��继承纠纷,于2015年8月12日经北京市昌平区永安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达成(2015)永前调字第34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为:“坐落于昌平县城区镇南环里X号楼XX(房屋产权证号:昌更成字第XXX**号,建筑面积为58.47平方米)房屋一套归申请人夏X所有;吴X1、吴X2协助夏X办理相关过户手续。本协议一式四份,当事人及本调委会各持一份,如申请司法确认,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经审查,夏X与吴X3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吴X1,一女吴X2。婚后购买房屋一套,房产证号:【昌更成字第XX**号】,登记在吴X3名下,位于昌平县城区镇南环里X号楼XX,建筑面积为58.47平方米。吴X3于2013年4月12日因病去世。吴X3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夏X、吴X1、吴X2。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2015)永前调字第34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谢恩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闫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