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1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山东奥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李宗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奥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宗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1772号原告:山东奥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乃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牛全富,系原告单位职工。被告:李宗铭,居民。原告山东奥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1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款单,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拖欠。故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奥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宗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奥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李宗铭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李宗铭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东奥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海燕代理审判员 叶 凡代理审判员 董 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路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