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玉禄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禄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榆刑初字第245号公诉机关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玉禄,男,于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系昔阳县沾尚镇大寒口村党支部书记,住。2015年5月15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晋中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诉刑诉(2015)第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玉禄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海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玉禄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25日,在昔阳县沾尚镇大寒口村村北大寒口河将军墓后修坝工地,被告人张玉禄为将弯曲的河坝取直,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将该处的杨树挖倒,后将所挖杨树通过该村村民方扣桃卖给崔志忠。经鉴定,采伐杨树21株,采伐蓄积共计21.3959立方米。据此,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张玉禄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惩处。被告人张玉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玉禄系昔阳县沾尚镇大寒口村党支部书记。2014年8月26日,在大寒口村村北大寒口河将军墓后护地坝工程施工时,根据施工方技术人员和村干部的意见,被告人张玉禄临时决定将弯曲的河坝取直,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将该处的杨树挖倒,后将所挖杨树通过该村村民方扣桃卖给崔志忠。经鉴定,采伐杨树21株,采伐蓄积共计21.3959立方米。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王银娥的证言。2014年8月26日,该看见村书记张玉禄带人把村口两旁的杨树推倒了,该就向县林业局举报了,之后该向村长韩贵清证实没有办理采伐证。2、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2014年8月27日,昔阳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经勘验、检查,现场共有21根伐桩。3、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照片。2015年5月12日,张玉禄对现场边界、树种、伐桩进行了现场指认。4、昔阳县林业局鉴定报告。经现场勘验共有21根伐桩,蓄积为21.3959立方米。5、晋中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出具的张玉禄归案情况说明。2014年8月27日,昔阳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接群众举报,称大寒口村有人砍伐杨树,该所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对砍伐行为进行了制止,并打电话要求张玉禄到派出所接受询问,当日17时许张玉禄到昔阳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接受询问。6、方扣桃的证言。2014年8月25日,在大寒口村村北大寒口河将军墓后修坝工地,该和张玉禄帮着二建放线,放完线后第二天该看到有二十几棵杨树被挖倒,就问张玉禄这些杨树卖不卖,张玉禄说卖了,该就联系了寿阳县的小宝过来买树,第二天小宝带的两个工人过来将树拿油锯打段装车,20公分以上的是500元一方,20公分以下的是360元一方,一共卖了6500元,忙完工程,村委会的账户被冻结了,所以这个钱一直没有交到村账户里。7、崔志忠的证言。2014年8月的一天,昔阳县大寒口村的方扣桃给该打电话说他们村有工程问该买不买树,该和方扣桃谈好价格,粗树按500元一方,细一些的按360元一方结算。第二天该雇了车去叫工人将树拿油锯打段装车,该给了方扣桃6500元。8、刘保明的证言。该系大寒口村会计,2014年8月26日,张玉禄给该打电话说,河东坡影响河道开渠推倒的杨树卖给方扣桃了,叫该叫上村各组的组长去量量方,该叫上张志斌去量了量,一共量了16.123方。9、张录桃、张志斌的证言。大寒口村被砍倒的杨树有张录桃小组的一部分,2014年8月26日,刘保明给张录桃打电话让该去量方,张录桃就安排组员张志斌去量,张志斌去了后看到杨树已经打成了段,每段4米,该组一共16段。10、张牛小的证言。证实被砍伐的杨树有该小组的,砍树的时候该不在场也不知道,是事后王银娥告诉该的。11、昔阳县集体林地家庭承包经营合同书。证实2010年1月15日,大寒口村分别与张牛小组、张录桃组签订了集体林地家庭承包经营合同,林地使用权权利人为张牛小小组63人,张录桃小组63人。12、昔阳县沾尚镇大寒口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材料、晋中市鑫阳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证明材料。证实晋中市鑫阳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承揽了昔阳县发改委在大寒口村实施的潇河流域治理工程项目,在确定大坝放线时,根据施工方技术人员和村干部的意见,被告人张玉禄临时决定将弯曲的河坝取直,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该处的杨树挖倒。13、被告人张玉禄的供述。该交待,该系大寒口村党支部书记,因为村里的潇河生态治理工程要修建河坝,2014年8月26日,在大寒口村村北大寒口河将军墓后修坝工地,该听取了大家的建议,临时决定将河坝取直,改变计划后就需要挖掉一部分杨树,当时工程机械都已就位,为了不影响工程进度,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该擅自决定将该处的杨树挖倒,后将所挖杨树通过该村村民方扣桃卖给崔志忠,按照之前村里的程序,这笔钱到位后村里扣除10%的手续费后,全部分到各个小组再由小组分到各户,因当时会计等人清点数木的账被拿走,无法核对方数,所以一直没有结账。14、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明张玉禄的身份情况。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相互关联,印证了查明的事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玉禄身为昔阳县沾尚镇大寒口村党支部书记,在实施该村护地坝工程施工时,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采伐许可证,私自滥伐林木,消耗立木蓄积21.3959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玉禄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玉禄系在该村护地坝工程施工时根据施工方技术人员的建议和当时的实际情况为取直河道临时决定采伐树木,犯罪情节轻微,在庭审中选择自愿认罪,本院依法可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玉禄犯滥伐林木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广文审 判 员 郝玉萍人民陪审员 刘晓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桑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