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范某某诉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古民初字第949号原告范某某,女,汉族,福建省南平市人,硕士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古田县。现住福建省闽候县。被告魏某某,男,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务工,住古田县。原告范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小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某、被告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某某诉称,其与被告魏某某系通过网上交流后认识,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大部分时间是通过网上聊天交往。婚前没能真实了解被告性格、为人,草率结婚,双方并没有建立感情。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原告认识到被告真实性格,被告是一个无法沟通,无夫妻家庭观念,冷暴力严重的性格且无故殴打原告。结婚三年来因经济收入、生育等问题双方产生矛盾,最终导致分居。为了结束原本就无夫妻感情的夫妻关系,故请求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要求分割被告财产的一半。被告魏某某辩称,其与原告从2007年网上相识到××××年登记结婚,且经过五年的自由恋爱双方自愿结为夫妻的,双方已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婚后被告一直尊重和呵护原告,没有做对原告不忠的事情,更没有冷暴力和无故殴打原告,现在由于生活上的一些小问题,双方产生一些误会,但感情还没有完全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故请求依法判令驳回原告离婚诉讼请求。对原告诉称的网上相识及结婚等相关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对下列事实无异议,并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范某某与被告魏某某通过网上交流后认识,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对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等问题,本院查明、分析并认定如下:原告范某某认为,其与被告虽系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但大部分时间是通过网络聊天交往,草率结婚。双方没有建立感情,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被告是一个无法沟通,无夫妻家庭观念,冷暴力严重且无故殴打原告。婚后因经济收入、生育等问题导致夫妻分居生活,夫妻已无感情,请求判令离婚并要求分割被告财产的一半。被告魏某某认为,其与原告从2007年网上相识到2012年登记结婚,经过了五年的恋爱双方自愿结为夫妻的,双方已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婚后被告一直很尊重和呵护原告,没有殴打原告,现因生活上的小问题,双方产生误会,但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其不同意离婚,请求驳回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双方系经过网上相识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夫妻感情基础较好。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已破裂,但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不能认定。故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系经过较长时间的交往和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原、被告夫妻双方感情基础较好。原、被告夫妻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虽因各种原因,双方产生矛盾,以致夫妻感情出现危机,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希望原、被告夫妻双方能珍惜这段婚姻,双方多沟通和谅解,消除隔阂,化解矛盾,共同维护好现有的婚姻和家庭,这样对原、被告夫妻双方均有益。原告主张其与被告无法沟通,夫妻已分居生活,无法共同生活,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已破裂,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故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原、被告离婚未获准许,故对财产分割等问题,本院不予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范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小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巧英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