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2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吴小东与屠文耀、杨明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东,屠文耀,杨明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2698号原告吴小东。委托代理人余晓亚,上海郭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屠文耀。被告杨明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小东与被告屠文耀、杨明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小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97.63元,收取1,298.8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 伟人民陪审员 刘淑萍人民陪审员 濮汝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