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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峨眉执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峨眉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峨眉山市宏基轧钢厂等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峨眉执字第396号申请执行人:峨眉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峨眉山市。法定代表人:林文涛,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盛均,该社职工。被执行人:峨眉山市宏基轧钢厂,住所地:峨眉山市桂花桥。负责人:谢亚芹。被执行人:谢亚芹,女,汉族,生于1977年5月25日住峨眉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峨眉民初字第161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峨眉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峨眉山市宏基轧钢厂、谢亚芹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600000元和合同期内利息369463.62元及从2012年10月14日至2015年7月21日期间的利息921726元,负担本案执行费32094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涉及其他的执行案件正在评估、拍卖中,本案的本次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4)峨眉民初字第16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易兴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笑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