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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宽民初字第1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宽城龙泉矿业有限公司与宽城鸿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XX丰、王国义、王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宽城龙泉矿业有限公司,宽城鸿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XX丰,王国义,王义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初字第1538号原告宽城龙泉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雪冬,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云,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宽城鸿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吉良,职务经理。被告XX丰。被告王国义。被告王义。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贾伪,河北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宽城龙泉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宽城鸿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XX丰、王国义、王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宽城龙泉矿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宽城龙泉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99元减半收取36549.5元,由原告宽城龙泉矿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宋敬宏代理审判员  袁国吉人民陪审员  王丽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侯欣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