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南法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孚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汕头市东明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华孚进出口有限公司,汕头市东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南法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孚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孙伟挺。被执行人汕头市东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南区。法定代表人吕南明。担保人吕南明,男,汉族,1955年7月4日出生,住汕头市潮南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汕中法民四终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2015)汕南法执字第39-01号裁定书,裁定续行查封担保人吕南明所有的址于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金城商场坐南向北钢混五层楼房(建筑面积1144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列:粤房字第12897**号)的房产。现被执行人汕头市东明实业有限公司已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应解除对担保人吕南明所有的上述房产的查封,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担保人吕南明所有的址于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金城商场坐南向北钢混五层楼房(建筑面积1144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列:粤房字第12897**号)的查封。二、终结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汕中法民四终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宏新审判员 赵芝林审判员 颜丽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