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5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付保忠与厦门晏旺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思民初字第5554号原告付保忠,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告厦门晏旺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软件园二期观日路24号406室B区。法定代表人姚盛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家年、陈桔靖,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付保忠与被告厦门晏旺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晏旺昕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保忠,被告晏旺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家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保忠诉称,2014年4月17日,原告在被告的网络拍卖平台爱网拍(www.iwpai.com)网站注册了151××××2643的账号,成为被告会员,后原告依约向被告转入竞拍保证金,现可用余额27626.61元;2014年12月26日,原告又在爱网拍(www.iwpai.com)网站注册了另一个账号fubaozhong,后依约向被告转入竞拍保证金,现账户可用余额25396.86元。自注册后,原告通过这两个账户多次参加被告爱网拍网站举办的网上竞拍活动,拍得的部分商品通过爱网拍网站的易手拍转手后,所得利润自动转入保证金账户。现原告申请退还原告上述2个账户的未中标的保证金总计53023.47元,但被告未依约退还原告竞拍保证金。原告多次要求退还均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竞拍保证金人民币53023.47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确认欠原告的金额为53023.47元。被告因经济周期影响,经营状况出现问题。对于原告陈述的爱网拍的经营模式没有异议。目前暂时无能力还款,希望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调解。经审理查明,爱网拍(www.iwpai.com)是被告晏旺昕公司经营的主体网站,以网站拍卖为销售形式的电子商务网站,是专业的网站拍卖平台。2014年4月17日,原告在爱网拍网站注册账号151××××2643,目前可用余额为27626.61元。2014年12月26日,原告又注册了账号fubaozhong,目前可用余额为25396.86元,两个账户余额共计53023.47元。爱网拍网站采用传统拍卖方式,未成功者保证金在商品竞拍周期结束后24小时内退到系统账户,会员中心操作退回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不含申请当日)退到银行卡。现原告在正常拍卖周期结束后多次申请退还上述两个账户中的未中标保证金,均无法按照协议正常提现,原告遂于2015年3月26日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爱网拍网站截图等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为证,故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付保忠依据被告晏旺昕公司经营的爱拍网网站的《拍卖规则》参与竞拍的行为,已与被告构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将保证金交付被告,但被告未按时退还保证金,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竞拍保证金53023.47元并支付利息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判决如下:被告厦门晏旺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付保忠返还竞拍保证金53023.47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26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26元,由被告厦门晏旺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燕珍审 判 员 王红旗人民陪审员 程祖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晓翔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