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初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杜维金与闫忠程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维金,闫忠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1174号原告杜维金。委托代理人杜东红。被告闫忠程(又名闫晓中),男,194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疃里镇疃里村641号。身份号码37082919490919351X。委托代理人闫茂亏。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维金与被告闫忠程排除妨碍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而于2015年8月1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维金撤回对被告闫忠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杜维金负担。审 判 长 张建良人民陪审员 韩 建人民陪审员 刘海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