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调民一初字第00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辽宁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铁岭高新区分公司诉铁岭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铁岭高新区分公司,铁岭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调民一初字第00379号原告辽宁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铁岭高新区分公司,住所地铁岭市。负责人李某,系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系调兵山市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铁岭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调兵山市。法定代表人黄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系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铁岭高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某铁岭分公司)诉被告铁岭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某铁岭份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某铁岭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铁岭高新区分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4260元(原告预交),退还原告辽宁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铁岭高新区分公司2130元,原告辽宁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铁岭高新区分公司自行承担2130元。审判员 李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盛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