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法执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周森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平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森望,王平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法执字第154号申请人周森望,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平顺,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森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平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平顺名下财产65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常 波审判员 孔 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安洪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