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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法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黄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法执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黄某,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黄某离婚(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某于2015年4月22日,依据已生效的田阳县人民法院(2013)阳民一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将婚生儿子杨某从2013年11月起至2015年4月生活费5400元及本案执行费50元,共5450元交到至田阳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于2015年8月12日将执行款5450元交至田阳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3)阳民一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 敏审判员 陆 享审判员 李东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筱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