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商辖终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赵旭斌与青岛帝盟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帝盟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赵旭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辖终字第2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帝盟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梅,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旭斌。上诉人青岛帝盟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5)崂民一商辖初字第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已于2013年10月搬至青岛市市南区,本案应由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青岛市崂山区,故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敏审判员 孙秀强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雪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