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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刑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关 于 刘 凯 盗 窃 罪 一 案 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清刑初字第00019号公诉机关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凯,男,197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盗窃罪于2013年被沈阳市沈北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本案于2014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开原市看守所。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以辽铁清检公诉刑诉(20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凯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0日被告人刘凯伙同穆XX(已被吉林市梨树县人民法院判刑)乘坐穆XX驾驶的捷达轿车窜至清河区张相镇清河鑫园小区,被告人刘凯与穆XX进入徐超家中,盗窃现金600元,又进入张XX家中,盗窃现金14000元、黄金首饰价值4796元。2014年7月2日,被告人刘凯与穆XX窜至梨树县孤家子镇,进入刘XX家,盗窃186元,进入王XX家,盗窃首饰价值23479元及人民币3900元。进入马XX家,盗窃首饰价值8000元,进入王XX家,盗窃香烟价值2500元。进入刘XX家盗窃4000元。合计61461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部分供认,辩称,在张XX家盗得现金2100元不是14000元,没有盗得首饰,在王XX家没有盗得首饰仅盗窃现金2000元,在马XX家没有盗得首饰,在刘XX家盗得几百元,数额记不清了,不是4000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0日被告人刘凯伙同穆XX(已被吉林市梨树县人民法院判刑)乘坐穆XX驾驶的捷达轿车窜至清河区张相镇清河鑫园小区,被告人刘凯与穆XX进入徐超家中,盗窃人民币600元,又进入张XX家中,盗窃人民币2100元、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一枚,价值4796元。2014年7月2日,被告人刘凯与穆XX窜至梨树县孤家子镇,进入刘XX家,盗窃人民币186元,进入王XX家,盗窃人民币2000元及白金耳环一只、白金戒指一枚、黄金项链一条、黄金耳环一对、黄金手链一条、黄金戒指一枚、黄金手镯一只、价值23479元。进入王XX家,盗窃香烟价值2500元。进入刘XX家盗窃几百元。被告人共盗窃35600余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徐超、张XX、刘XX、王XX、马XX、王XX、刘XX陈述、被告人刘凯供述、证人穆XX、穆XX证言,证实被害人财物被盗的事实;2、指认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进入七家盗窃现场的情况;3、发票及质量保证卡,证实张XX家及王XX家存有首饰的事实;4、价格鉴定书,证实被盗物品的价格;3、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累犯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流窜作案,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与穆云平系共同犯罪,均为主犯,应按照全部犯罪数额定罪处罚。对被告人辩解在张XX家盗窃2100元不是14000元、在王XX家盗窃现金2000元不是3900元、在刘XX家盗窃几百元不是4000元的意见,因只有被害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对超出被告人自认部分不予认定。对被告人否认盗窃首饰问题,因有被害人报案记录、询问笔录及发票、质量保证卡,证明被害人张XX、王XX确有这些首饰并被被告人盗走,为此,被告人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害人马XX首饰被盗,因只有被害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5日起至2019年2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孙 迪审 判 员  于松洋人民陪审员  齐云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祁江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