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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民初字第2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张文艳与肖建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艳,肖建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2213号原告张文艳。被告肖建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米学贵,职务总经理。原告张文艳与被告肖建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文艳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90.00元(已经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文艳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 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土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