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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缙商初字第1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柯志川与马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志川,马爱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缙商初字第1349号原告:柯志川,农民。被告:马爱国。原告柯志川与被告马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6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5月13日,被告因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26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3年年底还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爱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归还原告柯志川借款本金2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被告马爱国负担。该费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饶赛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志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