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融执行字第2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与林龙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林龙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融执行字第2349号申请执行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潘俊刚,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林龙安,男,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龙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2)鼓民初字第11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申请执行,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2014年8月29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榕执监字第87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院执行该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林龙安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自动履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调查:(1)向恒丰银行福建分行、恒生银行福建分行、兴业银行福建分行、交通银行福建分行、招商银行福州分行、中国银行福建分行、中信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光大银行福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福建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福建分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林龙安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2)经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林龙安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3)经向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林龙安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将林龙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及线索,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经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2)鼓民初字第1156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卫东审 判 员 林华龙代理审判员 陈 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庄秀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