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一法刑初字第1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谢宇钦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宇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东一法刑初字第193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宇钦,男,汉族,大专文化,原系东莞市××××局副局长,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5月15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辩护人李尧宏,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诉刑诉[2014]20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宇钦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12月24日、2015年1月12日、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广华、陈汉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宇钦及其辩护人李尧宏到庭参加诉讼。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4月15日以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于2015年5月14日恢复审理。因案情较为复杂,本案经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3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一)受贿罪2012年8月至案发,被告人谢宇钦任东莞市公安局凤岗分局副局长期间,分管治安等工作,负有查处辖区内涉黄违法行为的职责。其辖区内嘉辉会酒店天外天桑拿中心、鼎安酒店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色情服务,上述酒店人员何某、张某甲(均另案处理)以及准备经营色情桑拿业务的杨某(另作处理)为寻求庇护,分别多次送给谢宇钦现金共计人民币22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被告人谢宇钦自2012年9月至2014年1月期间,按照每月1万元的数额,在其位于凤岗公安分局的办公室、凤岗镇东深二线入口处等地,先后多次收受嘉辉会酒店天外天桑拿中心工作人员何某给予的现金共计17万元。2、2012年底的一天,被告人谢宇钦在其位于凤岗公安分局的办公室,收受鼎安酒店老板张某甲等人给予的现金2万元。3、2012年下半年,杨某准备承包经营凤岗镇翠林阁酒店色情桑拿业务,为寻求被告人谢宇钦的庇护,于2012年底的一天,在谢宇钦位于东莞市横沥镇华侨新村孔雀岛6B房的家中送给谢宇钦现金3万元,谢宇钦予以收受。(二)玩忽职守罪被告人谢宇钦非法收受何某、张某甲等人给予的财物后,不正确履行职责,放任嘉辉会酒店天外天桑拿中心、鼎安酒店色情服务长期存在,致使上述酒店内卖淫嫖娼现象泛滥。2014年2月9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新闻直播间》对上述嘉辉会酒店、鼎安酒店等多家酒店卖淫嫖娼违法现象进行曝光,引起全国媒体高度关注,严重损害国家声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一)证人证言:1、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其代表天外天桑拿中心送钱给凤岗公安分局副局长谢宇钦。从2012年9月到2014年1月,每个月送1万元,共送了17万元给谢宇钦。第一次是在2012年中秋节前,谢宇钦刚调到凤岗做分管治安的副局长,陈灯太打电话给他,说谢宇钦在龙福酒店吃饭,并告诉他谢宇钦的电话,叫他拿些礼物和1万元过去,且以后每个月都送1万元给谢宇钦。他到出纳陈刚处拿了1万元装在牛皮信封里,并将信封跟礼物放在一个礼品袋里,去到那酒店附近,打电话联系谢宇钦,称自己是天外天桑拿中心的阿富,是老板陈灯太让他过来的,请谢多多关照。在谢宇钦示意司机把车尾箱打开后,他就将礼品放在车尾箱里并跟谢宇钦聊了一会留下了自己的联系方式,称以后要多多联系。谢宇钦同意了后双方都离开了。除了第二次在谢宇钦的办公室外,其余都是在凤岗镇东深二路交界处将钱交给谢宇钦的。有时谢宇钦比较忙,不是每个月都见到面,一般两三个月见一次,他就一次性把两三个月的贿款给谢。关于送钱的目的,其供述称因为桑拿中心是组织小姐卖淫的,如果没有和公安机关打关系,送钱给他们,公安机关不时来查桑拿中心,那就无法经营,谢宇钦是分管治安的副局长,也就是负责扫黄的,经营桑拿肯定需要他的关照。谢宇钦是知道天外天桑拿中心有卖淫的情况的,而且在聊天时曾经表扬过天外天桑拿中心做得好,没有派发招嫖卡片。其不知道陈灯太有没有亲自送钱给谢宇钦。2、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其是2013年初做谢宇钦专职司机,平时负责接送谢宇钦,谢的公务配车是一辆银灰色的丰田皇冠,车牌号为粤S×××××。印象中有一次,是在谢宇钦下班送谢回横沥途中,在快到东深二路交界处时,谢宇钦叫其靠边停车,并让其下车到旁边等,他有事需要处理,估计是等他朋友过来谈事情。于是其下车在旁边不远处抽烟,等其抽完一支烟时,听到车门声音,应该有人下车后再把门关上走了,其便转身走到车旁上车,后送谢宇钦回家。其做了谢宇钦司机后认识常平分局的尹某,平时与尹某没有什么往来,只是有几次谢宇钦叫其打电话给尹某,让尹某回电话给他。3、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何某是陈灯太的马仔,负责外面的公关。4、证人侯某的证言,证实何某是老板陈灯太的马仔,负责天外天桑拿的对外应酬,主要是与公安打交道,每个月从财务处领取9万元的应酬费,听说是拿去应酬,至于拿去应酬什么人其就不清楚了。在其任职期间,天外天桑拿中心没有被查处过,但有几次是放假不用上班的。5、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何某是陈灯太的马仔,平时没事很少出现在天外天桑拿,何某每月除领取15000元工资外,还领取一笔9万元的应酬费。6、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其从2012年9月至2014年1月,每月送给谢宇钦2万元,十七次共计34万元,另送给赖海南16万元、黄浪升4万元。送钱给三人是因为其经营的鼎安酒店桑拿业务是提供卖淫服务的,是非法的,希望可以得到他们这些人的保护,使酒店桑拿业务可以顺利经营。其是通过酒店股东梁志龙送钱给谢宇钦的,因为梁志龙和谢宇钦关系不错,在一次聊天过程中梁志龙提出要送钱给谢宇钦,所以其就叫梁每个月送2万元给谢宇钦打点关系,关照鼎安酒店。从2012年9月开始,其吩咐梁志龙每个月找王飞龙拿2万元给谢宇钦,也通知王飞龙每个月准备2万元给梁志龙去应酬公关关系。2012年10月的一天下午,其和梁志龙送过一次2万元给谢宇钦,当时其和梁志龙拿着一个黄色纸袋,里面有茶叶和2万元,到凤岗公安分局三楼谢宇钦的办公室,梁志龙介绍其是他在鼎安酒店的拍档,后梁将那黄色袋给了谢说是茶叶,不久其与梁志龙便离开了。其它次送钱都是梁志龙去送的,其不清楚梁志龙具体怎么送。7、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实其从2013年7月1日承包了鼎安酒店桑拿业务后,没有被查处过,只有例行的消防检查,桑拿业务没有出事,没有被抓过。8、证人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2012年承包经营翠林阁酒店桑拿部,但没有开业经营,在过程中通过怡安酒店的蔡某介绍给了凤岗公安局和派出所的人约13万元,其中给了谢局长(谢宇钦)3万元。2012年8、9月份,其经老乡介绍认识翠林阁酒店桑拿部承包人张利浩,后双方谈好其入股桑拿部,而桑拿部的公关关系由蔡某去摆平。后来蔡某带其去常平见两个人,其中一人是常平公安分局的副队长秋哥(尹某),并对秋哥说想认识一下刚从常平调到凤岗的谢局长,希望其能搭线。后过了约十多天,蔡某叫其准备3万元送给谢局长。当时蔡某、张利浩和其开车到常平接上秋哥,并购买了一些烟、茶叶,后其和蔡某坐秋哥的车到横沥镇谢局长家里,秋哥带其和蔡某进去见了谢局长,当时蔡某在客厅里向谢局长介绍其是想在凤岗翠林阁经营桑拿,请谢局长关照关照,其把事先准备好的3万元现金和烟、茶叶一直放在沙发上,后几人聊了一会就离开了。后来在蔡某的安排下,其又分别送钱给凤岗分局治安大队、凤岗派出所的人。后来因为招不到技师,其家人均反对其去做桑拿,所以翠林阁酒店桑拿部最终没有开业经营。2014年3月初,反贪侦查人员找其做了一次笔录后约两三天,石总(石某)打电话约其见面,并把纸袋放在餐桌上,说老板(谢宇钦)早就把钱退给他,但他自己用掉了,现在把钱还给其,说完他就走了。其打开纸袋看了一下,里面有3万元现金,其就明白石总是帮谢局退钱的。辨认笔录,经证人杨某辨认,辨认出谢宇钦就是其笔录中所说的凤岗公安分局副局长谢局。9、证人蔡某的证言,证实其帮杨某疏通公安关系,送钱给凤岗公安分局人员包括谢宇钦的过程。称在2012年通过张利浩介绍认识翠林阁酒店桑拿的承包人杨某,杨称想让其帮忙疏通公安方面的关系。后其通过常平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秋哥(尹某)带着去找谢局,当时其叫杨某准备3万元。后其与杨某、秋哥一起来到横沥镇谢局的家里,秋哥先是介绍其和杨某给谢局认识,并介绍说杨某想在翠林阁经营桑拿,请谢局多关照关照,杨某便将用信封装好的3万元及一些烟和茶叶一起放在茶几上,杨某和谢局简单聊了一下翠林阁酒店桑拿部经营的一些事情,后就离开了。之后,其带杨某陆续送钱给了凤岗公安分局和派出所的人员,但因为翠林阁桑拿以前被查处过,且遗留很多历史问题没有解决,杨某的家人也反对他经营,所以杨某放弃了经营。10、证人尹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0月左右,其通过在常平认识的石某(常平镇华泰酒店桑拿沐足部总经理)、刘强(常平镇坂石治保会副大队长)介绍认识老杨(杨某)和蔡某的,并称老杨想在凤岗开桑拿,想认识一下凤岗公安分局副局长谢宇钦。后其就打电话给谢宇钦,告诉他刘强的老乡想在凤岗开桑拿,想认识一下他,谢当时开玩笑回应说“不好吧”,但没有明确拒绝。到11月份,其带着老杨、蔡某到谢宇钦在横沥的家里,当时老杨买了约8000元的烟和茶叶过去,其在谢宇钦家中介绍老杨想在凤岗开桑拿,此时其电话响了,于是到门口接听了约十分钟,回来时老杨、蔡某、谢宇钦聊得差不多了,后便离开了。其只看到老杨拿了烟和茶叶,不知道他还有没有拿其它东西。2014年2月9日央视曝光了东莞酒店涉黄的事情后,过了十多天,谢宇钦叫其去他家里,说上次老杨、蔡某到他家时,老杨在走的时候给了他一个文件袋,里面有3万元。谢让其去找王某(常平镇金铂特酒店股东),通过王某找石某,让石某退钱给老杨。谢宇钦让其先拿钱出来退给老杨,并交待日后有司法机关查时,就说在老杨给了钱几天后,他便给了其3万元让其退回给老杨。后其便让王某、石某将钱退给老杨,当时其因没钱,便让王某先帮忙垫着钱。11、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尹某让其和石某退还3万元给老杨(杨某)的过程。在2014年3月,央视曝光了东莞涉黄酒店后的一晚,尹某来找其,让其找石某过来退钱给老杨,并称这钱是在2012年石某介绍老杨认识谢宇钦的时候,老杨为了经营桑拿送了3万元给谢宇钦的,现凤岗的涉黄酒店曝光了,可能会出事,谢宇钦想将该3万元退还给老杨。当时尹某让其先帮忙垫3万元。后其与石某到深圳将3万元退还给了老杨。12、证人石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2年年底通过蔡某的介绍认识老杨(杨某),知道他想在凤岗开桑拿,后通过刘强介绍认识秋哥(尹某),在秋哥的牵线下去找谢局(谢宇钦),但其没有去见,是秋哥带着蔡某、老杨一起去的。到2014年3月6日,秋哥和王某来找其,说上次带老杨和蔡某到谢局家时,老杨给了谢局3万元,现谢局吩咐他过来找王某和其去找一下老杨,把钱退给老杨,尹某还说身上没那么多现金,让王某先垫。第二天,其与王某到深圳把3万元退还给老杨。(二)书证1、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4月11日,中共东莞市纪委向东莞市人民检察院反映,谢宇钦存在涉嫌受贿的问题。同年5月14日,谢宇钦在东莞市纪委工作人员陪同下到检察机关接受调查,在调查期间,谢宇钦交待收受何某3万元、杨某3万元贿赂等犯罪事实。东莞市人民检察院在同年5月15日立案侦查,并对谢宇钦刑事拘留。2、原籍材料,证实谢宇钦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且无前科记录。3、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东莞市公安局政治处文件,证实谢宇钦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谢宇钦于2012年8月任东莞市公安局凤岗分局副局长。4、谢宇钦分工情况说明,由东莞市公安局凤岗分局出具,证实谢宇钦自2012年8月担任凤岗分局副局长,负责分管治安、消防工作,分管治安大队,至2014年4月22日调整为分管指挥中心。5、天外天桑拿中心承包经营合同,证实登泰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的陈灯太向东莞市嘉辉会酒店有限公司承包嘉辉会酒店天外天桑拿中心,每月租金为25万元。6、提取说明,证实侦查机关从互联网上依法提取报道视频六份、媒体网页评论六篇,内容涉及东莞市凤岗镇天外天桑拿中心、鼎安酒店等场所内卖淫嫖娼现象被中央电视台曝光以及在境内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7、关于移送犯罪线索函、送达回证及关于移送犯罪线索的复函,证实侦查机关已将谢宇钦检举在押人员洪宝再等人非法持有枪支犯罪的线索移送东莞市公安局处理,东莞市公安局于2014年9月18日复函,证实根据谢宇钦的检举,在现场未能找到相关犯罪的线索。8、转递查证检举、揭发材料的函、检举信、查证回复及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附件),证实谢宇钦于2014年7月17日在看守所内检举“阿浩”涉嫌在常平镇贩卖毒品和私藏枪支,7月25日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将相关线索移送东莞市公安局常平分局,常平公安分局刑事侦查大队9月1日回复称根据该线索,于7月29日立案侦查,8月27日抓获犯罪嫌疑人石某贵等六人,缴获仿六四式手枪6把、霰弹枪1把及其它一批枪支弹药,另缴获毒品冰毒约10克。10月10日常平公安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又再次回复称,在根据谢宇钦提供的线索侦破“7.29”案后,通过对抓获的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孙瑞进行审讯,深挖线索后于同年9月22日又抓获林美雄等13名犯罪嫌疑人,缴获毒品冰毒9665.795克及其它一批毒品、贩毒工具和一支仿六四式手枪。(三)视听资料光盘一张(随案移送):共视频六份、媒体网页评论六篇,证实东莞市凤岗镇天外天桑拿中心、鼎安酒店等场所内卖淫嫖娼现象被中央电视台曝光的情况。(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谢宇钦的供述,供述其自2012年担任凤岗公安分局副局长期间,收受了嘉辉会酒店天外天桑拿中心的阿富(何某)和阿太(陈灯太)、鼎安酒店的梁志龙和张某甲、一名想在凤岗开桑拿的杨先生(杨某)的钱财,但供述收受的贿款的数目前后不一致。1、关于收受嘉辉会酒店天外天桑拿中心何某贿款的供述。在侦查阶段,谢宇钦供述自2012年9月至2014年1月期间,除中间有五六个月拒绝见何某外,以每个月1万元的数额,共计收受了何某给与的贿款12万元。第一次收受何某的贿赂是在2012年9月中秋节前的一天,当时其正在吃饭,一名自称是嘉辉会酒店阿富的男子打电话给其,其便让阿富到他吃饭的凤岗碧湖酒家,阿富到了后称快要过节了,想送点礼物给其并将手上拿的纸皮礼盒放到车尾箱后便离开了,其打开纸皮礼盒,里面除了有茶叶外,还有一个用牛皮纸信封装着的1万元。自从第一次送了1万元后,阿富便每个月不定期打电话约其见面,通常是约在凤岗分局东深二路方向的路边见面,阿富会打开其后车门,把一个牛皮纸信封放在车后排,并说一些给其买烟抽之类的话。后来凤岗公安分局在2013年8月份查处了天外天桑拿中心,期间其多次拒绝与阿富见面。转而由天外天桑拿中心的老板联系其并分2次,每次2万元给予其共计4万元的贿款。2014年1月阿富约其见面并送了1万元,这也是天外天桑拿的人最后一次送钱给其。阿富每次都是给其1万元,从2012年9月至2014年1月一共约送了12万元左右,中间大约有五六次其拒绝见阿富。在审查起诉阶段,谢宇钦供述自2012年9月左右的一天收受天外天桑拿中心阿富给予的贿款1万元后(关于收受阿富第一次贿款的情形与侦查阶段供述一致)双方又见了好几次面,每次阿富都给其一万元,一共大概五、六次。因为在2013年8月份前四五个月,其都一直拒绝见阿富,在这期间,天外天桑拿中心老板阿太约过其两次,每次2万元共计给了其4万元。2014年1月,阿富又再次找到其,并给了其1万元。从2012年9月至2014年1月,其总共收了阿富6、7万元的好处费。至于为什么在2013年8月前几个月拒绝同阿富见面,其称因为一开始自己刚到凤岗,以为阿富是嘉辉会的人,不知道他是天外天桑拿中心的,而且还不是老板,后来其知道了就拒绝同他见面了。2、关于收受鼎安酒店的梁志龙、张某甲2万元的供述。在侦查阶段,谢宇钦供述之前在常平分局工作时就已认识梁志龙了,梁志龙第一次送钱给其大概是在2012年8、9月左右的一天,当时梁打电话说想过来坐坐,来到其办公室后,称自己在凤岗开了沐足店,并送了10张沐足优惠券给其,临走时将一个黄色牛皮纸信封放在茶几的抽屉里,并说快过节了意思意思,信封里面装有1万元。2013年2月份的一天,梁志龙又带着张某甲到办公室找其,并介绍说张某甲是鼎安酒店的老板,也是他在鼎安酒店的拍档,离开前梁志龙将一个信封放在茶几的抽屉里,后其打开信封发现里面有2万元。在此之后,2013年春节前、2013年9月份中秋、2014年1月份春节,梁志龙又分别送了1万元礼品和财物给其。在审查起诉阶段,谢宇钦供述的有关收受鼎安酒店的梁志龙、张某甲2万元的内容与侦查阶段的供述基本一致。3、关于收受杨某3万元贿款的供述。在侦查阶段,谢宇钦供述2012年底通过以前在常平公安分局的下属尹某介绍得知,一个朋友想在凤岗开酒店,想认识他一下,其便答应了。不久后的一个周末,尹某带着蔡某、深圳姓杨的男子(杨某)到其横沥的家里。当时其与蔡某、杨姓男子谈在凤岗开酒店的事时,觉得蔡某比较狡猾,而杨姓男子看上去很老实,就当面提醒他不要上当受骗,酒店不是那么好搞的,聊了一会后他们要离开,那时杨姓男子将一个档案袋放在其沙发上,其意识到那是钱,就拿起档案袋追出去,塞回给他,但蔡某拉着其,杨姓男子就把档案袋放在沙发上离开。后其打开发现里面有3万元现金。给这3万元的目的应该是想拉一下关系,好让他在凤岗顺利开酒店。在2014年央视曝光了东莞酒店涉黄后,其担心会出事,便叫尹某找杨姓男子退回3万元。过了几天,尹某回复说已经退钱了。其当时并没有将3万元给尹某,是让尹某帮忙垫一下。在审查起诉阶段,谢宇钦供述的内容与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基本一致。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宇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诉请本院依法惩处。在法庭上,被告人谢宇钦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表示认罪,但辩解称受贿金额没有起诉书指控的那么多,其只收受了何某给予的贿款6、7万元,没有收受过张某甲2万元贿款;对于公诉机关指控其玩忽职守,辩称自己只是管理不到位,并没有因为收受天外天桑拿中心的钱而放任组织卖淫,其受贿行为与天外天桑拿会所卖淫现象的长期存在没有因果关系。被告人谢宇钦的辩护人李尧宏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宇钦收受的贿款数额认定有误,谢宇钦受贿数额应当是6-7万元;2、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3、被告人系自首且有重大立功表现;4、被告人无犯罪前科、积极配合侦查人员调查,认罪态度较好。经审理查明:(一)受贿罪2012年8月至案发,被告人谢宇钦任东莞市公安局凤岗分局副局长期间,分管治安等工作,负有查处辖区内涉黄违法行为的职责。其辖区内嘉辉会酒店天外天桑拿中心、鼎安酒店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色情服务,上述酒店人员何某、张某甲(均另案处理)以及准备经营色情桑拿业务的杨某(另作处理)为寻求庇护,分别多次送给谢宇钦财物共计人民币17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被告人谢宇钦自2012年9月至2014年1月期间,除了期间有5个月拒绝会见何某外,按照每个月一万元的数额,在其位于凤岗公安分局的办公室、凤岗镇东深二线入口处等地,先后多次收受嘉辉会酒店天外天桑拿中心工作人员何某给予的现金共计12万元。2、被告人谢宇钦于2012年底的一天,在其位于凤岗公安分局的办公室内,收受鼎安酒店老板张某甲、梁志龙给予的现金2万元。3、被告人谢宇钦于2012年底的一天,在其位于本市横沥镇华侨新村孔雀岛6B房的家中收受准备承包经营凤岗镇翠林阁酒店色情桑拿业务的杨某给予的现金3万元。(二)玩忽职守罪被告人谢宇钦非法收受何某、张某甲等人给予的财物后,玩忽职守,不正确履行职责,放任嘉辉会酒店天外天桑拿中心、鼎安酒店的色情服务长期存在,致使上述酒店内卖淫嫖娼现象泛滥。2014年2月9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新闻直播间》对包括上述酒店在内的多家酒店卖淫嫖娼违法现象进行曝光,引起全国媒体高度关注,严重损害国家声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另查明,被告人谢宇钦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于2014年7月18日向看守所管教检举称一名叫“阿浩”的男子在东莞市常平镇八号广场入口处开了一间天福便利店,“阿浩”在其位于八号广场出租屋内藏有大量毒品和一把手枪并经常在常平一带贩卖毒品。东莞市公安局常平分局在接到看守所转交的检举材料后,经过侦查,于2014年7月29日成功破获“7.29”特大制贩枪支和持枪武装贩卖毒品案,缴获枪支弹药、刀具、毒品和枪支配件及作案工具一批。上述事实,有证人何某、张某甲、杨某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原籍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东莞市公安局政治处文件、谢宇钦分工情况说明,天外天桑拿中心承包经营合同,提取说明、关于移送犯罪线索函、送达回证、关于移送犯罪线索的复函、转递查证检举、揭发材料的函、检举信、查证回复及立案决定书、拘留证,视听资料随案移送光盘一张,被告人谢宇钦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以及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分析评判如下:1、关于被告人谢宇钦收受何某、张某甲、杨某贿款数额的认定问题。首先,关于谢宇钦收受何某贿款数额问题,根据谢宇钦庭审前多次的稳定供述,其期间有5、6个月拒绝会见何某,转由天外天桑拿中心的老板陈灯太联系其,其从何某处收受的贿赂款实际只有12万元。由于陈灯太未归案,被告人谢宇钦实际收受何某贿款的数额无第三方证据可以佐证,故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对被告人谢宇钦收受何某贿款的数额宜认定为12万元;其次,关于谢宇钦收受张某甲贿款数额问题,张某甲称自己每个月都有送钱给谢宇钦,其中一次是和梁志龙一起送2万元到谢宇钦的办公室,与谢宇钦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最后,关于谢宇钦收受杨某贿款数额的问题,经查,被告人谢宇钦对收受杨某3万元贿款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其辩护人辩解称杨某投资的翠林阁酒店桑拿部没有实际开业经营,谢宇钦未向请托人谋取利益,不应当认定为受贿,本院认为,虽然杨某的翠林阁酒店桑拿部尚未开张,但从被告人谢宇钦的供述、杨某、蔡某、尹某等证人证言可知被告人谢宇钦在明知杨某具有寻求经营色情业务庇护此不法请求的情况下,未明确拒绝并收取了杨某给予的3万元现金,其行为构成暗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依法应当认定为受贿。综上,被告人谢宇钦收受何某、张某甲、杨某的贿款数额应为17万元。2、关于辩护人李尧宏提出谢宇钦有自首、重大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谢宇钦是在凤岗分局局长通知下接受东莞市纪委调查,而后也是在东莞市纪委的陪同下到检察机关投案,根据《关于移送案件线索的函》以及另案处理人员何某、杨某等人的笔录,可以证实在谢宇钦到案前,检察院已掌握其涉嫌相关犯罪的线索,谢宇钦的行为不符合自动投案的要求;此外,被告人谢宇钦在检察机关的调查阶段前期只供述收受何某3万元、杨某3万元贿款的事实,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故对辩护人提出谢宇钦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另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谢宇钦有重大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3、关于辩护人李尧宏提出谢宇钦犯罪情节轻微、积极配合侦查人员调查、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谢宇钦收受何某、张某甲等人的贿款后,不正确履行职责,放任嘉辉会酒店天外天桑拿中心、鼎安酒店色情服务长期存在,卖淫嫖娼现象泛滥,严重损害国家声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犯罪情节并非轻微;且被告人谢宇钦在审查起诉及庭审阶段避重就轻,只承认收受何某贿款6、7万元,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收受张某甲2万元贿款的事实也予以否认,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并非较好。故对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宇钦无视国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经济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1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谢宇钦违反规定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又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谢宇钦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宇钦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公诉机关指控谢宇钦受贿数额22万元,与查明受贿数额不符,本院依法予以改正。鉴于被告人谢宇钦有重大立功表现,本院依法对其犯受贿罪作减轻处罚、对其犯玩忽职守罪作从轻处罚。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宇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5日起至2019年11月14日止。)二、追缴被告人谢宇钦非法所得1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树棠代理审判员 陈丽莎人民陪审员 赖美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龙军杨林润(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1页共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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