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24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吴明丰与徐权伟、李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稿院长签发:核稿:局长意见:拟稿人:()桐执字第号共印份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2432-1号申请执行人吴明丰。被执行人徐权伟。被执行人李瑜。申请执行人吴明丰与被执行人徐权伟、李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杭桐商初字第5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徐权伟、李瑜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吴明丰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80000元、案件受理费900元、执行费11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徐权伟、李瑜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徐权伟名下的浙A×××××车辆已查封,另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李瑜履行了案款40000元及本院的诉讼费900元、执行费1100元。申请执行人吴明丰自愿放弃对被执行人李瑜的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徐权伟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徐权伟。现申请执行人吴明丰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徐权伟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243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明丰如发现被执行人徐权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