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执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林渊城与赖春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渊城,赖春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223号申请执行人林渊城,男,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赖春平,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永定县。申请执行人林渊城与被执行人赖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新民初字第552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132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房管、银行、国土资源、矿产等信息查询被执行人赖春平有关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龙新执字第22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进审判员 娄 书 中审判员 叶 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海山(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