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9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胡章法与冉永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章法,冉永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9128号原告胡章法,男,1974年9月18号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公安县。被告冉永兵,男,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章法与被告冉永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章法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章法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胡章法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章法撤回起诉。本���诉讼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胡章法负担。审判员 王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