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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邓小龙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沙刑初字第187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某,男,1988年4月25日出生于宁夏中卫市,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2014年7月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6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7月31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以卫沙检刑诉〔2015〕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3月31日,被告人邓某某与被害人焦某某在中卫市沙坡头区向阳步行街“苹果”酒吧喝酒时发生争执,后两人在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园镇八字渠村四队又发生争执,被告人邓某某用一根方木棱条殴打被害人焦某某时将被害人焦某某的手打伤。经鉴定,焦某某所受外伤客观存在,系外力作用形成,属钝器伤,致右手第五掌骨骨折和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邓某某赔偿被害人焦某某经济损失11000元,取得被害人焦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详细信息、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卫)公(物证)鉴(伤)字[2014]06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人张某、贺某某、孟某的证言,被害人焦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邓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及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情节,对被告人邓某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晓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常晓芬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