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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排民一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梁某、梁连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梁某,梁连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排民一初字第47号原告王某,女,196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陈志伟,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男,198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被告梁连梅,女,198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梁某、梁连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两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书面通知原告王某预交本案的另一半诉讼费2358.04元,但原告没有按照国务院令第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没有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撤诉处理。本案原告王某已预交诉讼费2358.04元,全部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吴国鹏审 判 员  李慧仪人民陪审员  曾效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敏娴温永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