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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芷民一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涂某某、第三人尹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涂某某,尹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芷民一初字第445号原告唐某某,男。被告涂某某,女。第三人尹某某,女。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涂某某、第三人尹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2元,依法减半收取171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舒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曾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