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安庆众鑫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被告路军、路圣红、路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500号原告安庆众鑫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人民路阳光花园*#楼*单元***室。组织机构代码:07723574-8。法定代表人孙九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大元,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苑兆义,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路军,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被告路圣红,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被告路将,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向前,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阜宁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江苏省阜宁县。本院受理原告安庆众鑫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被告路军、路圣红、路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告路军、路圣红、路将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对本案的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劳务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安庆众鑫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被告路军于2014年8月10日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第十八条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约定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本案劳务合同的履行地点位于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属本院辖区,故本院依法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路军、路圣红、路将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路军、路圣红、路将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琳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萌萌 来源:百度“”